「眾籌」是富還是禍? 文:何君堯、丁煌

「眾籌」是通過互聯網直接在大眾媒體向個人收取一小筆錢的方式來籌集資金用於某個特定目標或頂目。這種聚少成多、滴水成河的籌款形式重塑了全球以中介平台進行的籌款活動。

簡而言之,「眾籌」可分為兩大類,即:「財務收益眾籌」與「非財務收益眾籌」。前者的例子有「股本權」和「債務」組合,具有相當大的財務風險;後者的典型例子則是基於捐贈形的眾籌。2020年底,特區前立法會議員許智峯捲入眾籌醜聞,警方果斷凍結許某多個銀行帳戶。警方的行動值得大家讚許,此類高效執法應得到重視與貫徹執行來有效管理與反政府活動相關的非法眾籌活動。至於「財務收益眾籌」,筆者建議在特區進行立法,以促進特區商務眾籌的健康發展。

在過去10年間,全球科技變革帶來了小型捐贈眾籌活動的茁壯成長期。許多有潛力的專案和事項得到「及時雨式」的財務資助。與法定及資助慈善機構不同,特區的私人及非政府慈善組織享有很大尺度的自主營運權,它們被獲准在自我管理的架構內,自主定立營運規章制度。不過,特區稅務局有法定權力不定時要求相關自主慈善機構提供帳目、年報或其他檔案,以檢視其是否符合免稅狀況。其次,根據《公司條例》成立的慈善機構是以有限公司形式存在的,相關法律在此類公司成立時,施加了若干合規要求。例如,所以有限公司必須提交周年申報表。

事與願違,不時有不法分子利用自主小型捐贈眾籌作为違法行為的「幌子」,濫用特區司法制度對自主非牟利團體的信任。需要在此強調一點,特區小型捐贈眾籌活動不受任何金融法律條文監管,其原因在於捐贈者在捐贈時,沒有預期獲得任何經濟回報。說回「財務收益眾籌」,基於相關的潛在金融風險,特區金融監管部門對此類活動與監管法律表示了高度關注。「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已發出通知,提醒市民「股本權」式眾籌活動有潛在風險,包括業務違約、流動資金不足、缺乏股東權益保障、虛假陳述和平台故障等。證監會同樣有權監管「債務」式眾籌活動,防止業務違約與非法眾籌吸引投資。

小型捐贈眾籌活動不受《證券及期貨條例》監管,也不受到針對法定慈善機構常規控制的限制,有些詐騙犯乘機濫用這種眾籌途徑在犧牲公共利益的情況下不當獲利。這種不受約束的捐贈眾籌對有潛力的商業投資專案和事項不可避免地產生負面影響。許某在2020年底的非法眾籌事件不但在香港備受爭議,而且更掀起一場爭議風波。身為「民主黨」具影響力的領導者,許某未能潔身自愛,運用在互聯網中籌得的360萬港元巨款,對一名在2019年港島西灣河區果斷開槍控制暴動場面的警員與一名被錯誤指控在同年故意駕駛車輛衝向抗爭者的計程車司機提出私人檢控。大家都清楚明白,此兩項私人檢控均被法庭駁回並認定為毫無價值的訴訟。要知道,特區「律政司」司長有全權在任何私人檢控的任何程序中主動介入訴訟,取替私人檢控代表。 這可是家喻戶曉的法律普通原則!

在以上許某主導的兩個案件中,法庭一致接納「律政司」主控官的陳詞,即:案件全無定罪證據基礎。這兩起鬧劇本質上就是濫用法律程序案例。許某聲稱,眾籌募集得來的幾百萬巨資均存於事務律所銀行帳戶,並在審計報告中全面披露。許某企圖以此將資金與他個人或家庭成員銀行帳戶分隔開來。大家注意,在許某的兩項私人檢控中,難以推卸的罪責在於他利用私人檢控作為「幌子」,暗渡陳倉,實為在特區掀起反政府顛覆運動。此外,許某的私人檢控產生不合比例的高額費用,這一點應該會使評論員們眉頭皺起。大家也知道,特區警方以涉嫌挪用捐款為由凍結了許某及其家人的五個銀行帳戶。當時,許某早己自我主動流亡海外,出走前還不忘攜帶全數家眷。根據「警務處國家安全處」高級警司李桂華先生的正式回應,許某可能已將部分捐款從專款專用帳戶轉移到自個兒的腰包里,供個人享用。筆者對特區警隊能夠密切留意這些與反政府活動密切相關的可疑捐款,深表敬意,他(她)們值得大眾表揚。

追隨許某的人士不停步。「民主黨」成員,前觀塘區議會翠屏選區議員洪駿軒上訴原訟法庭褫奪他在2019年區議會選舉取得的觀塘區議會席位。他也同樣來了場眾籌活動,籌錢支付不斷增加的法律費用。許某是其前黨友,許某的眾籌醜聞可能會對涉及政治議程的捐贈可信度產生不利影響。

大家都對特區現時規範「股本權」式眾籌活動的嚴格法律和規則心存憂慮。 「股本權」式眾籌己經因相關嚴厲法律和規則複雜性逐漸被邊緣化。舉例說明,小型上市公司在「股本權」式眾籌集資向公眾發行股票或債券,發佈招股說明書後所得的資金低於集資成本,這樣「妹仔大過主人婆」的眾籌結果使上市公司資方怨聲載道。抱怨聲音不絕於耳。大家注意,由於上市公司必須在集資前為市場提供招股說明書,說明書的成本非常高。而且,申請豁免提拱招股說明書的程序也非常困難。

鑒於眾籌的好處,「香港金融發展局」於2016年3月18日發表了一份關於改革香港「股本權」式眾籌規例的報告。該報告建議為上市公司提供招股說明書要求的有條件豁免。但該報告沒有對「對等式網絡」 (P2P) 借貸提出任何建議。此外,為促進「股本權」式眾籌,紐西蘭的《金融市場行為法案》對招股說明書要求提供了豁免。

總而言之,特區應思考定立新法來促進「股本權」式眾籌,並將其轉變為孵化特區初創企業,具成本效益的籌款選擇。去年,初創企業的數量達到3,755個,創歷史新高。小型初創企業通常很難從天使投資者 (Angel Investors) 或風險投資公司 (Venture Capital Firms) 獲得融資。使用「股本權」式眾籌的一個顯著好處在於它可以協助初創企業開拓本行業市場。為初創企業的眾籌活動提供資金的散戶投資者通常希望成為初創企業目標產品的早期使用者。相得益彰,各取所需。

(閱讀英文版)

【Newspaper Article】Junius Ho & Kacee Ting:Crowdfunding regulations should be enhanced to ensure healthy development (HK China Daily; 23 May 2022)
https://www.chinadailyhk.com/article/272807#Crowdfunding-regulations-should-be-enhanced-to-ensure-healthy-development

文:何君堯
現任香港立法會議員
國際公益法律服務協會創辦人

文:丁煌
深圳大學基本法研究中心兼職研究員
《凝聚民心》聯合發起人
國際公益法律服務協會顧問委員會成員
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副主席
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

*作者文章觀點,不代表堅料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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